在高房價的環境下,許多父母會選擇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他們的購屋壓力。然而,這樣的贈與在日後出售時,其可減除的成本與買賣取得的成本有顯著差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房地交易損益的計算方式,是以出售房地成交總價減去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
買賣取得的成本計算
當房地是以買賣方式取得時,其成本是指購買房地時所支付的價款。例如,甲君在109年6月間以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地,這600萬元即為其取得成本。
贈與取得的成本計算
若房地是以贈與方式取得,其成本計算方式則有所不同。受贈取得的房地,其成本應為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舉例來說,甲君在110年6月將A房地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在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應以受贈時的400萬元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計算,即427萬2千元為取得成本,而不能以甲君最初購買的600萬元為成本。
總結
不同取得方式對應的成本計算方式大不相同,這對最終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額有直接影響。納稅人需了解這些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並避免稅務上的不必要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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